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 訴 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返還遺產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柒仟玖佰貳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外,其餘壹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呂 太 郎法 官 許 文 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