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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家上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133號上 訴 人 王黃金英

王興賢王興輝王興雲劉王玉嬌王秀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追加原告 范振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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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王富鳳王興祥王興渡鄧王政鳳王興湧王美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