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 訴 人 丁輔正
丁輔綱丁輔君視同上訴人 張麗賢
丁榮達被 上訴 人 丁中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3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即兩造之被繼承人丁剛於民國107年2月17日死亡,請求分割丁剛所遺之財產。上訴人丁輔正、丁輔綱、丁輔君抗辯視同上訴人張麗賢並非丁剛之繼承人,其等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張麗賢與丁剛間婚姻無效(109年度婚字第23號,下稱他案),請求本院停止審判(見本院卷476、489至531、549頁)。經核,張麗賢與丁剛間婚姻關係有效與否,乃認定張麗賢是否丁剛繼承人之前提,而張麗賢有無繼承人身分則影響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適格當事人人數、應繼分多寡及遺產分割方法,因此本件裁判顯以他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