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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家上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鍾漢正

鍾漢建鍾昇志鍾宜庭鍾惠萍鍾金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視同上訴人 鍾美珠

鍾美雪陳鍾美女上 訴 人 鍾榮發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上 訴 人 鍾金印

鍾金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陳友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