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鍾漢正
鍾漢建鍾昇志鍾宜庭鍾惠萍鍾金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視同上訴人 鍾美珠
鍾美雪陳鍾美女上 訴 人 鍾榮發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上 訴 人 鍾金印
鍾金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陳友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鍾樹欉遺產是否包含系爭補償金
、系爭提存金,及遺產分割方法,涉及鍾烟所遺之財產範圍,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為免裁判兩歧及一部分割,故裁定於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90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231至235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