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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家上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鍾金裕

鍾漢正

鍾漢建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鍾美女

鍾美珠鍾美雪上 訴 人 鍾榮發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上 訴 人 鍾金印

鍾金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