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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家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呂成村

呂淑霞周素玉蔡玉燕呂儀羚劉威廷劉凡琳劉彥宏呂修寬(呂金成之承受訴訟人)

呂佳潓(呂金成之承受訴訟人)

呂彥德(呂金成之承受訴訟人)

周世殷(周成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殷(周成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雅芬(周成雄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炳堯等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80萬6,30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71萬6,59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0萬6,304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