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 訴 人 王恒台被上訴人 林品叡(即宋淦台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命由宋粵台、宋超台、宋秉榮、宋莉台、宋昀錡、宋帝文為宋淦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本件應由林品叡為被上訴人宋淦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宋淦台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2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林品叡,有個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5、359、365頁、本院限閱卷第213頁),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命林品叡為宋淦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另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由宋粵台、宋超台、宋秉榮、宋莉台、宋昀錡、宋帝文為宋淦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尚有未合,應由本院撤銷該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