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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家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呂成村

呂淑霞周素玉蔡玉燕呂儀羚劉威廷劉凡琳劉彥宏呂修寬呂佳潓呂彥德周世殷周志殷周雅芬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呂炳堯等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71萬6596元(見本院卷第63至68頁),應徵再審裁判費80萬630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