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98號聲 請 人即被 上訴 人 王榮貴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追 加原 告 王榮昌
王榮德
張天生張正帆張正源王素真王瑜國王瑜密王瑜敏相 對 人即上 訴 人 曾香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本院判決(113年度重家上字第98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㈣中關於「王榮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榮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