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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上易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上易字第56號上 訴 人 連梧驕(原名連麗雅)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明傑、連明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3,805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85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