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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上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上字第125號上 訴 人 王李幸特別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一豪律師上 訴 人 王秉倞

王玫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被 上訴人 王秉睦

王秉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劉曜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王李幸並減縮上訴聲明,本院於115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繼承人王文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按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8條第1項第3款,雖應表明於上訴狀,然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得擴張或變更之,此不特為理論所當然,即就同法於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473條第1項同樣之規定,亦可推知(最高法院30年渝抗字第66號判決先例、96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上訴人王李幸(下稱王李幸)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王秉睦、王秉倫(下稱王秉睦等2人)、上訴人王秉倞、王玫貞(下稱王秉倞等2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分割被繼承人王文浩(已於民國111年3月12日死亡,下逕稱其名)所遺之財產。原審駁回王李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並判命王文浩所遺如附表1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分割如附表1「原審分割方法」欄所示。王李幸不服,全部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撤回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274頁),核屬上訴聲明之減縮,依前開說明,應予准許。王李幸主張:兩造為王文浩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2所示,

王文浩遺有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請求將附表1編號1至3號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配予伊等語(原審判命系爭遺產應分割如附表1「原審分割方法」欄所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王文浩所遺系爭土地分割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王文浩所遺系爭土地應分配予王李幸(其餘部分因王李幸已撤回該部分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不贅)。

王秉倞等2人則以:同意將系爭土地分配予王李幸,且王李幸受

分配後毋庸額外找補,其餘遺產則依附表1「原審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王文浩所遺系爭土地分割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王文浩所遺系爭土地應分配予王李幸。

王秉睦等2人則以:同意將系爭土地分配予王李幸,且王李幸受

分配後毋庸額外找補,其餘遺產則依附表1「原審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等語,資為抗辯。經查,王文浩於111年3月12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兩造為王

文浩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2所示等情,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國寶生前契約、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47、61至87、101至12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事實,自先堪認定。

關於王李幸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部分: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王文浩所遺系爭遺產,在遺產分割前,兩造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為兩造所是認,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王李幸請求分割,自屬有據。

㈢次查,王文浩所遺系爭土地,均為持分地,所占應有部分比

例甚低,若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割之方式予以分割,顯有困難,亦不利土地之經濟利用,且兩造均同意系爭土地由王李幸單獨取得,且無庸找補(見本院卷第275頁),本院審酌上情,爰分割系爭土地如附表1「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另王文浩所遺附表1編號4至24、28至31號所示財產,屬可分之物,以原物分割並無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困難,而兩造既已陳明按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此對兩造亦屬公平、合理,本院因而認附表1編號4至24、28至31號所示財產分割如附表1「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為宜。至如附表1編號25至27、32至34號所示財產,因屬價值難以確定之財產,則透過變價程序轉換為金錢再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兩造,較為公允,爰就該部分遺產分割如附表1「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所示。

綜上所述,王李幸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王文浩所遺

系爭遺產,為有理由,爰分割如附表1「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原審認定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廢棄原判決此部分,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王李幸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繼承之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附表1:被繼承人王文浩所遺之財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價值(新臺幣) 原審分割方法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 57/1000 原物分割,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由王李幸單獨取得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 ○段00000地號土地 23/468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 ○段00000地號土地 1/20 4 存款 臺灣銀行000000 000000 25元及其孳息 原物分割,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原物分割,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存款 臺灣銀行000000 000000 13萬3,94 6元及其 孳息 6 存款 臺灣銀行000000 000000 245萬9,1 67元及其孳息 7 存款 臺灣銀行000000 000000 220萬9,3 33元及其孳息 8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0 586元及其孳息 9 存款 第一銀行000000 00000 1萬3,718元及其孳息 10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 1,192元及其孳息 11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00 948元及其孳息 12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00 000000000000 294元及其孳息 13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00 000000000000 987元及其孳息 1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7元及其孳息 15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00 978元及其孳息 1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00 000000000000 2萬7,715元及其孳息 1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00 0000000 100萬元及其孳息 1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00 0000000 30萬元及其孳息 1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00 0000000 10萬元及其孳息 20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1,956元及其孳息息 21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 87元及其孳息 22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0 3,204元及其孳息 23 存款 新北市○○區農會信用部000000 00000000 1,669元及其孳息 2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0 0000000000000 1,056及其孳息 25 投資 第一銀行(坦全)全球債券美配00000000000股票 163.4430股及其孳息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6 投資 富邦證券○○分公司葡萄王0000 000000 6股及其孳息 27 投資 富邦證券○○分公司聯昌000000 00000 254股及其孳息 28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 000000 7元及其孳息 原物分割,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原物分割,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9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 000000 92元及其孳息 30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 000000 241元及其孳息 31 其他 儲值卡愛卡金股份有限公司0000 000000000000 30元及其孳息 32 其他 國寶生前契約FB -0-000000 7萬5,000元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3 其他 國寶生前契約FB -0-000000 7萬5,000元 34 其他 國寶生前契約FB -0-000000 7萬5,000元

附表2:被繼承人王文浩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王李幸 1/5 2 王秉睦 1/5 3 王秉倫 1/5 4 王秉倞 1/5 5 王玫貞 1/5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