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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上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黃俊傑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被 上訴 人 黃翠玲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律師

參 加 人 黃翠萍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王君任律師蕭涵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1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