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A01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再審被告 A02
A03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A04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壹、程序方面」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