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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聲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再字第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本院11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本院11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