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麥禹洋(Bruno Magno)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泰元間終止婚姻關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15年度家上1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終止婚姻關係訴訟(本院115年度家上字第10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節,業提出法扶基金會覆議申請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資釋明。經查,聲請人前開聲請法律扶助,業經法扶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又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