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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趙云訴訟代理人 彭建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學明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5年度家上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五年度家上字第六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一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家上字第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家上字第6號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同年8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