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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71 年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隆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七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有犯貪污等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裁判,裁定命在甲○○貪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前以被告甲○○同一侵權行為事實對甲○○之保證人楊繼宗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已經三審判決確定原告就此未受損害,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有該訴訟歷審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已無繼續停止等待刑事訴訟終結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陳 昆 煇法 官 吳 光 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卓 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