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邱素蓮兼訴訟代理人 陸晉德
被 告 鄧運振
鄧汀明鄧曾英妹陳仁宏陳增發彭秀香余志祥余洪珍羅濟勳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關於被告鄧運振、鄧汀明、鄧曾英妹、陳仁宏、陳增發、彭秀香、余志祥、余洪珍、羅濟勳部分,於八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鄧運振、陳仁宏、余志祥、羅濟勳如主文所示被告有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鄧運振、陳仁宏、余志祥、羅濟勳等被告之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四五號、八十六年度重上更 (五)字第二三一號、八十五年度重上更 (四)字第四五號及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一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俞 慧 君法 官 黃 莉 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李 明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