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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1 年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邱素蓮兼訴訟代理人 陸晉德被 告 邱和順

林坤明吳淑貞吳平光劉銀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邱和順等涉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78年上重訴字第115號判決後,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而終結, 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