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五六號
上 訴 人 辰○○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律師
葉煥朝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複 代理人 詹麗燕被上訴人 黃德興 (即祭祀公業黃兆慶管理人)
黃成義 住台北市○○路○○○巷○號六樓黃成昌黃成智黃成偉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五之一號黃成康 住台北市○○街○○○巷○○號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哲章被上訴人 黃成雄
黃成金黃成輝黃成章兼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成汀被上訴人 黃章响
黃章聲壬○○黃成隆戊○○甲○○丁○○己○○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巳○○被上訴人 庚○○
癸○○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被上訴人 黃茂榮即黃
黃碧娥即黃黃桂蘭即黃辛○○乙○○丙○○丑○○寅○○黃哲江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卯○○被上訴人 黃心怡即黃
黃心梅即黃黃心蘭即黃兼右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秀玉被上訴人 陳玉妹即黃
黃成東即黃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有以上訴人另案起訴確認按派下員人數分配補償金之決議無效事件之訴訟,所確認之決議是否無效為據;且祭祀公業黃兆慶之管理人究為何人,亦待訴外人黃哲塘所提確認管理權不存在訴訟,所確認黃健郎管理權是否存在為據;裁定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五五六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及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六四號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訴訟業已終結,有前開事件卷宗可稽。祭祀公業黃兆慶業於八十六年八月十日召開派下員大會,選出黃德興為新任管理人,有派下員大會紀錄附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第一八三號民事卷可稽;又,被上訴人黃春秀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為黃茂榮、黃碧娥、黃桂蘭,亦有戶籍謄本足證,是則,上訴人聲明其等應承受訴訟,亦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法 官 吳 秀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