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魏洪鏡珠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犯妨害風化罪嫌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九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三號裁定參照)。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認有予以撤銷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