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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八號

原 告 良依時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財長訴訟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五樓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牽涉本事件之裁定,經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一三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法 官 許 文 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