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十號
原 告 亞典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月娥訴訟代理人 詹麗燕 律師複 代理 人 桂齊恆 律師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張 靜 律師
蔡雪苓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五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嫌疑,經偵查起訴,現仍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尚未終結,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法 官 黃 豐 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高 柑 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