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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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ineer法定代理人 David Bur被 告 荷蘭商IPG In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0000 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四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己○○等人有犯貪污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認已無俟前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後,始得行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於85年4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法 官 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