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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三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一訴訟代理人 范光群律師

林禮模律師黃三榮律師蔡德揚律師顧立雄律師劉豐州律師孫迺翊律師經雯貴律師被 告 丙○○

東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尚志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洪天慶律師複 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被 告 己○○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區○○街○○○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周世通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複 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蘇世文律師被 告 蔡宏元 住台北市○○○路○○○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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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之四法定代理人 王天慶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二七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被 告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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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中曾律師李燕玲律師被 告 乙○○○○ ○

甲○○ ○○○法定代理人 Simon P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五號貪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己○○、蔡宏元、丁○○、戊○○、simon pieikenrood涉有貪污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五號判處罪刑,現由本院以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六五號審理中,尚未終結。本件因案情繁雜,訴訟標的高達新台幣二十九億九千三百九十九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元及美金九百三十七萬一千零六十八元,且當事人所引之相關之證據均在刑事卷宗內,非俟刑事終結,事實上無從調卷加以援用 (該案卷宗龐雜,影印顯有困難),而渠等除觸犯貪污罪外,另涉有偽造文書罪嫌(參見原審刑事判決) ,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法 官 陳 永 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 美 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