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84年1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原告甲○○第00000000A01號N02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 97年6月12日所為97年度裁字第3097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