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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84年1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原告甲○○第00000000A01號N02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 97年6月12日所為97年度裁字第3097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