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涉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疑,牽涉本事件之裁定,經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0九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法 官 黃 騰 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高 瑞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