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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妨害風化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重上更 (三)字第五五號案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黃 嘉 烈法 官 魏 麗 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