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妨害風化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重上更 (三)字第五五號案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黃 嘉 烈法 官 魏 麗 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