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被 上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八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涉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犯罪嫌疑,經偵查起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八號判決有罪後,現上訴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法 官 黃 豐 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高 柑 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