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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上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甲○○

乙○○丙○○被 上訴 人 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八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涉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犯罪嫌疑,經偵查起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八號判決有罪後,現上訴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法 官 黃 豐 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高 柑 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