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甲○○
乙○○丙○○被 上訴人 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上訴人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一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吳 麗 惠法 官 黃 豐 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