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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上字第 1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七九號

上 訴 人 丙 ○ ○

乙○○○

丁 ○ ○

己 ○ ○

戊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 德 賢 律師被 上訴 人 甲 ○ ○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四四九號二樓右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法 官 姜 素 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 美 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