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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上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億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福田上 訴 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共 同複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住宜蘭市○○街○○○號被 上 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億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賴瀚霆」、「原告甲○○」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億固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賴瀚霆」、「被上訴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楊 莉 莉法 官 魏 麗 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