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三三號
上 訴 人 丙○○
丑○○○卯○○壬○○○乙○○○子○○○丁○○O○○M○○申○○Q○○地○○a○○鄭新灶X○○R○○A○○U○○Z○○宙○○T○○V○○Y○○L○○D○○玄○○P○○I○○鄭述醮d○○宇○○H○○C○○S○○K○○J○○己○○c○○
參 加 人 N○○
午○○未○○寅○○○癸○○○訴訟代理人 戊○○○被 上訴人 巳○○
辰○○辛○○甲○○戌○○黃○○W○○亥○○b○○E○○F○○酉○○B○○天○○G○○庚○○複 代理人 沈素華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補償費受領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三九八號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吳 謀 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