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三三號
上 訴 人 丙○○
丑○○○卯○○壬○○○乙○○○子○○○丁○○O○○M○○申○○Q○○地○○a○○鄭新灶X○○R○○A○○U○○Z○○宙○○T○○V○○Y○○L○○D○○玄○○P○○I○○d○○宇○○H○○C○○S○○K○○J○○己○○c○○代 理 人 蘇莊寶貴
參 加 人 N○○
午○○未○○寅○○○癸○○○訴訟代理人 戊○○○被 上訴人 巳○○
辰○○辛○○甲○○戌○○黃○○W○○亥○○b○○E○○F○○酉○○B○○天○○G○○庚○○複 代理人 沈素華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受領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j○○、l○○、k○○、n○○、g○○、i○○、f○○、e○○、h○○為上訴人蘇陳素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於上訴人蘇陳素錱死亡(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當然停止訴訟,除m○○曾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其餘繼承人及對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蘇陳素錱除m○○外,尚有繼承人j○○、l○○、k○○、n○○、g○○、i○○、f○○、e○○、h○○等人(另蘇昭昭早已死亡,且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均拋棄繼承,且其下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可繼承),該繼承人應即為上訴人蘇陳素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吳 謀 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