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二號
上 訴 人 東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程郁川被 上 訴 人 龍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邱永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上訴人東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一千八百二十三萬四千一百九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未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被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追加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法 官 高 孟 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