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五號妨害風化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風化等犯罪嫌疑,經偵查起訴,及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六號判決有罪後,現上訴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法 官 許 文 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