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八五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被 上訴人 交通部 設台北市○○街○段○號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葉菊蘭為被上訴人交通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被上訴人交通部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葉菊蘭,上訴人聲明應由其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李秀英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