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上字第38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3,760,000元【計算式:320,000元/㎡×43㎡=13,76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9,63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費用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