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5號上 訴 人 b○○(兼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
Z○○(兼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a○○(兼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W○○(兼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子○○○(兼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Y○○(兼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c○○(兼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X○○(兼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甲○○(即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酉○○○(即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T○○(即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U○○(即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S○○(即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I○○(即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R○○(即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P○○(即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J○○○(即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蔡碧峰(即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M○○(即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戌○○○(即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L○○(即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E○○(即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原名蔡俊智)N○○(即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O○○(即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壬○○○(即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D○○○(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玄○○(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B○○(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宙○○(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宇 ○(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Q○○(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黃○○(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亥○○○(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A○○(即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辰○○(即李雪之承受訴訟人)丙○○(即李雪之承受訴訟人)卯○○○(即陳國傳之承受訴訟人)午○○(即陳國傳之承受訴訟人)巳○○(即陳國傳之承受訴訟人)寅○○(即陳國傳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未○○○(兼劉萬居之承受訴訟人)
V○○○(兼劉萬居之承受訴訟人)地○○(兼劉萬居之承受訴訟人)天○○(兼劉萬居之承受訴訟人)K○○(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C○○(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丑○○○(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H○○(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G○○(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F○○(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辛○○(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丁○○(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戊○○(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癸○○(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庚○○(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己○○(即蔡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b○○、Z○○、a○○、W○○、子○○○、Y○○、c○○、X○○為聶國芳之承受訴訟人;由甲○○為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由酉○○○、T○○、U○○、S○○、I○○、R○○、P○○、J○○○為蔡丕烈之承受訴訟人;由蔡碧峰、M○○、戌○○○、L○○、E○○(原名蔡俊智)、N○○、O○○、壬○○○為蔡清標之承受訴訟人;由D○○○、玄○○、B○○、宙○○、宇○、Q○○、黃○○、亥○○○、A○○為蔡賢竹之承受訴訟人;由辰○○、丙○○為李雪之承受訴訟人;由卯○○○、午○○、巳○○、寅○○為陳國傳之承受訴訟人;由未○○○、V○○○、地○○、天○○為劉萬居之承受訴訟人;由K○○、C○○、丑○○○、H○○、G○○、F○○、辛○○、丁○○、戊○○、癸○○、庚○○、己○○為蔡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聶國芳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下同)87年8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b○○、Z○○、a○○、W○○、子○○○、Y○○、c○○、X○○,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宗第199 頁至第212 頁、第13宗第225 頁至第234 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b○○、Z○○、a○○、W○○、子○○○、Y○○、c○○、X○○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三、蔡玉蘭於訴訟繫屬中之93年2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申○○○、乙○○、甲○○,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宗第9 頁至第12頁、第235 頁至第238 頁),其中除甲○○外,申○○○、乙○○業已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宗第286 頁),爰依職權命甲○○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四、蔡丕烈於訴訟繫屬中之86年2 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酉○○○、T○○、U○○、S○○、I○○、R○○、P○○、J○○○,有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可考(見本院卷第5 宗第34頁至第45頁、第11宗第245 頁至第253 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酉○○○、T○○、U○○、S○○、I○○、R○○、P○○、J○○○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五、蔡清標於訴訟繫屬中之87年3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蔡碧峰、M○○、戌○○○、L○○、E○○(原名蔡俊智)、N○○、O○○、壬○○○,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 宗第395 頁至第401 頁、第5 宗第51頁至第61頁、第11宗第254 頁至第263 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蔡碧峰、M○○、戌○○○、L○○、E○○(原名蔡俊智)、N○○、O○○、壬○○○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六、蔡賢竹於訴訟繫屬中之87年4 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D○○○、玄○○、B○○、宙○○、宇○、Q○○、黃○○、亥○○○、A○○,有繼承系統及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 宗第329 頁至第344 頁、第5 宗第62頁至第75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D○○○、玄○○、B○○、宙○○、宇○、Q○○、黃○○、亥○○○、A○○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七、李雪於訴訟繫屬中之87年6 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辰○○、丙○○,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5 宗第139 頁至第143 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辰○○、丙○○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八、陳國傳於訴訟繫屬中之93年4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卯○○○、午○○、巳○○、寅○○,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宗第213 頁至第217 頁、第13宗第13頁至第16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卯○○○、午○○、巳○○、寅○○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九、劉萬居於83年3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未○○○、V○○○、地○○、天○○,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宗第184 頁至第198 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未○○○、V○○○、地○○、天○○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十、蔡琳於訴訟繫屬中之94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K○○、C○○、丑○○○、H○○、G○○、F○○、辛○○、丁○○、戊○○、癸○○、庚○○、己○○,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宗第218 頁至第237 頁、第13宗第248 頁至第261 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K○○、C○○、丑○○○、H○○、G○○、F○○、辛○○、丁○○、戊○○、癸○○、庚○○、己○○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十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