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訴 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溫俊富律師被 上訴 人 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陳定村 住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賈育民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四千三百二十九萬四千四百一十九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四十三萬二千九百四十五元、六十四萬九千四百一十六元、六十四萬九千四百一十六元,除已繳第一審一十五萬六千六百六十三元、第二、三審二十三萬四千九百九十五元外,其餘二十七萬六千二百八十二、四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四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未據上訴人、被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補繳四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被上訴人應補繳一、三審裁判費合計六十九萬零七百零三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藍 文 祥法 官 陳 博 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鄒 賢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