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九十一號
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馮君傑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丙○○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英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協同申請建築執照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