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重上更㈡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九十一號

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馮君傑律師複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被上訴人 甲○○

丙○○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英律師

以上住所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申請建築執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