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 告 其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信雄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之請求權是否存在,以被告之販賣仿「保施寧錠」是否明知其為禁藥而為販賣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為據,而該刑事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裁定命在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甲○○等違反商標法等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法 官 陳 昆 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