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一六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伍佰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柒萬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姜 素 娥法 官 林 樹 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蕭 秀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