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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上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一六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法 官 林 樹 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蕭 秀 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