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四八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張平定右當事人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吳 謀 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