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七四號
上 訴 人 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按系爭保證金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元,除已繳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外,其餘壹仟壹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壹佰萬元(按系爭保證金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元,除已繳玖仟元外,其餘壹仟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魏 麗 娟法 官 翁 昭 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