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二百二十二萬七千五百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三萬三千四百十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法 官 楊 豐 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